近日,正在进行第二次上市辅导的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牌阿胶股份公司”)因为股权纠纷被一名员工起诉。
公开信息显示,原告董兴强将福牌阿胶股份公司起诉,除了福牌阿胶股份公司外,成为被告的企业还包括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济南福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多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福牌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福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福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福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此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案号为(2022)鲁0124民初642号,案件已经在3月16日上午在平阴县人民法院东阿家事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营困难,员工出资入股职工持股会
现场庭审录像视频显示,原告董兴强于1994年9月入职山东平阴阿胶厂工作,属国营固定制职工。1997年12月该厂改制更名为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后来因各方面原因,福胶集团面临经营困难,1999年6月,山东福胶集团成立职工持股会,持股会名称为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福胶集团工会委员会”)。
2001年,原告董兴强响应公司号召,向福胶集团交纳入股金3万元帮助企业解困,持股会向原告出具《有限公司出资证明》,出资证明编号为400号,出资金额三万元整,原告成为持股会会员。此后,原告按照职工持股出资享受集团公司历次分红。
2002年3月,福胶集团工会委员会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80%,山东济南阿胶国药公司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20%,共同发起设立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胶集团东阿镇公司”)并在平阴县工商局注册登记。
2016年2月5日数据显示,福胶集团东阿镇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变更至495.92万元,福胶集团工会委员会出资35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71.99%。
公开信息显示,福胶集团东阿镇公司是福牌阿胶股份公司的前身,2016年12月份,福胶集团东阿镇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变更为福牌阿胶股份公司。
价值5亿元职工股被无偿划转
就在2016年,福牌阿胶股份公司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股权运作,为冲刺上市做准备。
2016月5月31日,福胶集团工会委员会与济南福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五家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其代表的持股职工管理的福胶集团东阿镇公司出资357万元无偿转让给了上述五家合伙企业。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在2016年6月16日,福胶集团东阿镇公司股东由杨福安、杨铧、周广森、山东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变更为杨福安、杨铧以及五家合伙企业。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在2016年12月5日,福胶集团东阿镇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意名称变更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显示,福牌阿胶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评估审计的结果折股取整36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根据审计账面净资产704064469.25元,按照1:0.5113的折股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3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各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决议作出日的股份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不变。
董兴强认为,将福胶集团工会委员会的员工持股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五家合伙企业,未经过原告同意,亦未向原告支付对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职工股权利益,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一福胶集团工会委员会作为从事内部职工集体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和享有股东权利的组织,应以维护全体会员的股权利益为已任。”原告董兴强认为,其作为工会委员会的持股代表,未经全体会员一致同意,其无权擅自将代表会员管理的职工股权无偿对外转让,“被告三至被告七未支付对价却取得净资产高达5亿元的公司股权,明显亦非善意,其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属于相互串通恶意侵占持股职工股权巨额增值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工会章程修改被指侵犯职工利益
针对董兴强的说法,福牌阿胶方面律师称,董兴强因为个人原因在2014年3月离岗,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第八条第八项,会员因离岗离开公司,丧失持股资格。”
不过董兴强方面律师则认为,被告提交的2013版章程八条将“职工旷工、离职、离岗”等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作为职工丧失会员资格的条件,扩大了对职工权利的限制,增加了职工责任负担,构成对职工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该章程作为对2007年章程的修改,实体上增加了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多项条款,且该章程并未按照程序经批准部门审查登记备案,所以,该章程因与我国《工会法》、《济南市公司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冲突部分当属无效”董兴强代理律师认为。
据此,董兴强要求认定福胶集团工会委员会与五家合伙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请求确认五家合伙企业退还217.7755万股福牌阿胶股份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八将原告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至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如退还股份不能,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按照2016年度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704064469.25元折算每股净资产为基数,共同退还原告2177755股的对应股本金及利息。”
此次股权纠纷案最终将有什么样的结果,案件是否会影响福牌阿胶的上市进程,《产品可靠性报告》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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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顺兴
审核 | 刘回春
出版 | 刘大平
来源 | 产品可靠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