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胶网 阿胶品牌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被指销售伪劣阿胶糕竟倒打一耙恶意诉讼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被指销售伪劣阿胶糕竟倒打一耙恶意诉讼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被指销售伪劣阿胶糕竟倒打一耙恶意诉讼

姬先生购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销售的山东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糕,食后身体不适,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该阿胶糕不含驴源性成分,也就是说不含阿胶成分,顾名思义属于伪劣阿胶糕,姬先生对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进行了投诉,北京好药师大药房对姬先生进行了赔偿,达成和解。谁知后来,北京好药师大药房缺失诚信,对姬先生进行了一番恶意缠诉,但最终注定北京好药师大药房必定败诉,因为,无理取闹,虽然一审法官涉嫌违反程序、违背事实弄恶搞,相信:天下自有公平在。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在2017年7月10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再审申请人姬先生,案号为(2017)京0115民初12910号,姬先生收到应诉手续后,2017年9月1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审原告意思到只要姬先生举证应诉,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肯定败诉,北京好药师大药房不得不撤诉。

又是大兴区人民法院,又是2017年的那位法官。这次出了怪招,明知姬先生的实际居住地,起而不用,玩“公告送达”的游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鲁京0115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姬先生开庭缺席而败诉。

姬先生的代理人指出,本案原告故意用难以送达的地址向本案被告寄送诉状和开庭通知,恶意无法送达,再行公告送达,涉嫌恶意诉讼。

姬先生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鲁京0115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姬先生认为:

一是本判决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一)、本案法官和原告均明知姬先生的正确的案件文书送达地址(即被告常住地),却弃而不用,故意无法送达。(二)、在公告送达的举证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故意视而不见。

二是争议焦点跑偏,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为涉案阿胶糕是否含有阿胶(驴源性)成分,不含驴源性成分的食品就不能称之为阿胶糕,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是铅、总砷、过氧化值、黄曲霉素B1含量抽检合格,该抽检指标合格与否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况且,抽检产品与涉案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特申请再审。

具体而言。一、关于违反审判程序问题。

一是,涉案买卖合同明确姬忠才的收货地址是常住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将涉案产品也是发送到该地址的。同一事实曾起诉一次(案号为(2017)京0115民初12910号),北京好药师撤诉。好药师第一次起诉姬先生时,在起诉状中也写明了前叙先生的常住地,所以说,好药师明知姬先生的家庭住址却故意用联系不上的户籍地作为案件文书送达联系方式,再行公告送达,涉嫌恶意诉讼。撤诉的那次起诉和这次起诉均是同一主审法官(任宝忠)。

好药师第一次起诉姬先生时,姬先生于2017年9月1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好药师可能意思到只要被告举证应诉,好药师肯定败诉,好药师不得不撤诉。值得指出的是,只是从法官口中得知撤诉,姬先生没有收到撤诉裁定。

令人费解的是,好药师于2018年7月15日依据同一事实和案由重新起诉姬先生案号为:(2018)京0115民初1594号,却改变司法文书寄送地址,故意制造无法送达,以姬先生下落不明为噱头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判决书,恶意造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直到姬先生发现银行账户查封,才知被恶意诉讼。

二是,法官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视而不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然而,在公告送达规定的举证和提交答辩状期内(公告刊登日期2018年7月15日),姬先生通过法律工作者联系大兴法院法官,表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18年8月27日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查询,2018年8月29日已经收到管辖权异议书。管辖权异议书就在案卷里,法官却对管辖权异议置之不理,未作出任何管辖权裁定。

在未对管辖权异议做出任何裁决,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审判程序,做出缺席判决,直至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二、关于枉顾事实,做出错误判决问题。

原被告鉴定的产品纠纷“和解协议”原件仅一份,归好药师保管。和解协议中“若检验合格,乙方退还125000元给甲方”是好药师后来添加的,属于伪造证据,也是无效的。(有拍摄的证据)

退一万步说,假定和解协议有附加生效条款,好药师也拿不出检验合格证据。

第一,所幸的是,涉案产品未完全退货,姬先生存有数千元产品,抽检产品与涉案产品不是同一批产品。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1月2日,大兴区食药局抽检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17年2月2日生产的。

第二,2017年5月13日北京好药师与姬先生达成《和解协议书》是基于姬先生对涉案阿胶糕申请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报检编号:37000011172102741,检测结果涉案阿胶糕驴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涉案产品是无阿胶成分的假冒阿胶糕,属于不合格产品,双方达成成赔偿性的《和解协议书》。

争议焦点跑偏,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为涉案阿胶糕是否含有阿胶(驴源性)成分,不含驴源性成分的食品就不能称之为阿胶糕。而判决书依据的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好药师在售产品的《检验报告》,不光与涉案产品不是同一批次,检测项目也于争议焦点无关。

抽检《检验报告》故意检测在售产品的铅、总砷、过氧化值、黄曲霉素B1含量抽检合格,却不去搞清楚真假阿胶糕问题。铅、总砷、过氧化值、黄曲霉素B1含量抽检合格,不能说明产品里含有阿胶成分。什么产品才能称之为阿胶糕,官方是有定义的,不含阿胶成分(驴源性)就不能称之为阿胶糕,就是不合格阿胶糕产品。

综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鲁京0115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法提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在国家重拳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犯罪的大背景下,相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围绕涉案产品不含阿胶成分的事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角度,以事实和法律,纠正大兴区法院的判决错误,依法改判。

涉案阿胶糕的生产商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含驴源性成分的伪劣阿胶糕曾有多起败诉的前科,还被多家媒体曝光。比如,日前,《中国食品报》报道的文章标题为《千年生工、武妃、皇家中糕等阿胶糕检测无阿胶》其中内容:在云集购买的标称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年生工阿胶糕(生产日期:20181225价格:79元500g),检验出含有牛源性成分,未检验出驴源性成分。使山东东阿鲁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伪劣阿胶糕走红网络,成为食品行业的丑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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