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5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芜市钢城区显亮超市经营的阿胶蜜枣(生产商:乐陵市赛福佳枣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3/28,生产许可证号:SC11737148105292,净含量:252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阿胶蜜枣“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钢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预包装食品(阿胶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罚款人民币51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