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阳江某医药有限公司某分店涉嫌销售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阿胶产品被罚款30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9日,广东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阳江XX医药有限公司XX分店涉嫌销售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阿胶产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如下:
根据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先后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12月1日从湖南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赛仙®”阿胶产品5盒予以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该批“乐赛仙®”阿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490元,共获得销售金额698元,利润419元。
当事人销售的“乐赛仙®”阿胶产品的包装为长方体铁盒,分上中下三部分,其中上部分是盒盖,中间是盒的边框,下部分是盒底。盒盖装潢色彩为黑、红两色,以黑为主,黑色区域的装潢图案为压制密集排列的圆形套小方格的立体底纹图案。该“乐赛仙®”阿胶产品的上述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阿阿胶”产品的铁盒包装、黑红两色布局排列、文字图案以及背景纹络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且当事人将上述两种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产品摆放在同一货架里予以销售,故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时容易将“乐赛仙®”阿胶产品与“东阿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产生混淆误认。“东阿阿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且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4499%41号,专利申请日:2010年07月22日),亦证明其产品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乐赛仙®”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引人将该产品误认为是“东阿阿胶”产品或者与“东阿阿胶”产品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销售该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乐赛仙®”阿胶产品(每盒装240克,生产厂家: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4盒;
二、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