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胶网 阿胶品牌 阿胶糕“桃花姬”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阿胶糕“桃花姬”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作为一种中药材,因其因滋阴养血、美容养颜等功效,阿胶在补品界的名声,相信许多女性都不陌生。在《甄嬛传

作为一种中药材,因其因滋阴养血、美容养颜等功效,阿胶在补品界的名声,相信许多女性都不陌生。在《甄嬛传》中,东阿阿胶成了众小主、妃嫔们的争宠利器,东阿阿胶桂圆羹、东阿阿胶炖羊肉、东阿阿胶羹、东阿阿胶炖燕窝、桃花姬……各种滋补调理方法华丽登场,一方面为剧情增色,另一方面向观众自然地传播了阿胶养生的方式方法。随着《甄嬛传》的热播,更有网友调侃,《甄嬛传》可改为《阿胶传》了。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东阿阿胶”,因为多年的品牌推广、广告宣告及其优质性价比,在阿胶界可以说是“一枝独秀”的存在。

东阿阿胶1952年建厂,1993年由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1996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现有员工4800余人,总资产127.6亿元,拥有中成药、保健品、生物药三大产业门类,品牌价值371.3亿元。凭借一款神器打遍天下无敌手,营收从1996年上市时候的1.57亿元成长到2017年的73.7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20%,利润从1996年的0.23亿元成长到2017年的20.4亿元,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4%。

正是这么一家如日中天的公司,旗下的一款名为“桃花姬”的阿胶糕产品却在知识产权方面经历了波折,历时3年这场纠纷终于在日前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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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东阿阿胶是在日本国境内销售阿胶制品等产品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健康株式会社是东阿阿胶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健康株式会社在此情况下,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能成立。

起因“桃花姬”阿胶糕

2015年3月,东阿阿胶在日本的代理人公司健康事业资讯株式会社,针对东阿阿胶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第5类医用药品、医用营养品类 “桃花姬”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数据来源:汇桔云

健康事业认为,自己在2006年7月即与东阿阿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其成为东阿阿胶的阿胶制品、阿胶保健品和复方阿胶制剂产品在日本的总经销商。负责产品产品改进、新产品开发、产品在日本的销售以及品牌在日本的推广和宣传。

然而,健康事业认为“桃花姬”商标是自己设计、并在日本宣传、使用在先。因此,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东阿阿胶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的行为,构成“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同时符合商标法第10条第8款规定的“有害的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要求我国商评委对该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2016年7月,我国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健康事业所诉情形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健康事业不服,遂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已知事实和现有证据,结合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依然认可了桃花姬商标在中国应归东阿阿胶所有。健康事业遂又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健康株式会社的上诉,维持诉争商标在中国的权利。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首先,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具体条款内容可知,东阿阿胶才是在日本国境内销售阿胶制品这一合作事由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也就是说,健康事业才是东阿阿胶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即使健康事业补充证据——2007年1月的售货合同显示双方原地合作关系已更改为阿胶粉的销售关系。但售货合同中的卖方依然为东阿阿胶,买方才是健康事业,健康事业依然没有在该关系中构成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身份。

因此,健康事业第一项诉求,即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亦不能成立。

其次,东阿阿胶在日本曾于2015年转让过一枚在日本注册的桃花姬商标给健康事业,但基于商标注册的地域性原则,也不能仅凭此份证据即认定东阿阿胶认可“桃花姬”在中国的商标权属也该归健康事业所有。

此外,健康事业提供的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健康事业的“桃花姬”商标已在中国进行大量使用的证据不充分,也无法证明其在日本使用的影响力已及于中国。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健康事业株式会社的上诉。

这个案例虽然复杂,但其揭示的真理十分简单,那就是:商标申请成功后,依然需要悉心维护,才能保持权利的长久。

案例警醒

商标权有地域性,进军其他国家要先申请商标。

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举例来说,一个商标在日本注册了而未在我国注册,那么这个商标尽管在日本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却不受保护。这个商标若在我国使用的话就视为未注册商标,如果同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话,则将被禁止使用。反过来也一样,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若不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话,该商标在其他国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企业若有志于将其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就应当及时在产品所出口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在我国,如果是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无论是否在本国取得注册,首先应该及早地将商标在商品的销售国或地区申请注册,否则,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我国的出口商品便不能长期稳定的占领国际市场。

因此,除了在我大陆地域内需要申请商标以外,哪怕只是进军港澳台地区,也要先在当地申请商标,避免被他人侵权或造成无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国内进行商标转让的,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其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再次,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对此是不予核准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也需要作好应对准备。

最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将会予以公告,而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国外进行转让商标的,首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其次,在他国或其他地区转让商标也必须符合他国或其他地区法律规定,按照相应流程进行转让手续办理。

商标被他人申请无效宣告如何应对?

首先,商标无效宣告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驰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不受5年时间限制),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次,应对无效宣告应该这样做:如果被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要求商评委再次判定。如果是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则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到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搜集资料证据证明,并限期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因此,不进行无效宣告答辩无疑将增加被人无效宣告成功的机率,答辩才能增加保住商标权的成功几率。

进行答辩时,可以针对对方的申请理由内容进行逐条反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商标的立意意义来阐述或从商品的性质进行说明。证据方面也要根据对方申请无效宣告的理由来准备,如可提供被申请商标创意来源、实际使用被申请商标等证据材料。

总的来说,商标真的不是一件申请成功就一劳永逸的事,要维护商标权利的稳定,注册人一定要打起十二万分精神,做好商标转让、国际申请、使用证据留存等后续工作,避免遭遇各种不同情形下的法律纠纷时,无法力挽狂澜,导致商标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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