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因货物保价而引发的纠纷。
为节省保价费,托运方虚报货值,将50万元的货物保价2000元,物流公司擅自转包他方运输。不料运输途中突发事故,50余万元货物毁于一旦,货损责任该如何划分?法院一审判决医疗公司自担4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60%的责任,需赔偿30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某医疗器械公司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呼吸机交由物流公司运输,保价声明货物价值2000元。物流公司接收这批货物后,擅自转交给他人实际运输。然而,司机在运输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全部被烧毁。
医疗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货物实际价值50万元进行赔偿。医疗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擅自将承运业务转包,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保价限赔条款,应当按照实际价值全额赔偿。
物流公司认为,医疗公司虚报货物价值,公司只收取了600余元运费,却被要求承担50万元货物的赔偿风险,有悖公平原则,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医疗公司自担4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医疗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双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将涉案业务转包以致造成货物全部毁损,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本案不适用保价条款,物流公司应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同时,医疗公司的虚报行为影响了物流公司的合理判断,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物流公司的转包行为是造成涉案货物毁损的直接原因,物流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医疗公司因其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海二中院商事庭法官
朱志磊
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为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承运人据实赔偿的责任,也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如果承运人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因物流公司擅自转包扩大了货物受损的风险,且实际承运人的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物流公司构成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争议焦点二为医疗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医疗公司未如实声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存在明显过错。对2000元和50万元的货物,物流公司的收费必然不同,所采取的承运方式以及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也不同,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可能会误导物流公司的判断,进而造成实际承运中货物受损,故医疗公司理应承担不诚信申报的法律后果。
代表点评
柴闪闪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接发员
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保价条款的选择和适用越来越普遍。在这起案件中,价值50万元的货物因操作不当而全部被烧毁,不论对于医疗公司,还是对于物流公司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没有一方从中获利。
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托运方都像本案的医疗公司这样,采取“以小博大”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而本案的物流公司作为承运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包,扩大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
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原则。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应树立、秉持诚信经商的理念,为共建诚信经营环境,推动各行各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