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普法宣传⑳】食品药品违法零容忍!通报几起近期金井镇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例!
①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
(无证生产加工食品)
2019年10月,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井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时,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长沙县金井镇经营豆制品小作坊,不能提供《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10月中旬开始擅自从事豆制品加工经营。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加工豆制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销售价为20元/公斤,当事人销售其加工的食品共产生销售额600元。当事人加工场所内豆制品均已销售,现场未发现有产品库存,违法货值共计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5000元。
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二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5月,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井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对长沙县****食品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营养素参考值与计算值不一致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留样间留存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月*日,产品批号为****,净含量为**克的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脂肪项含量标识为每100克中脂肪含量为15.8克,营养素参考值(NRV)20%,共计5包。参照《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NRV)≤60g,按照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NRV % = XNRV×100%(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计算得出营养素参考值(NRV)为26%。该批次******克/包,共生产**件,每件**包,其中成本价**元/包,出厂价**元/包,每包利润**元,产品货值240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营养素参考值与计算值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于2019年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5000元。
③管理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19年10月,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长沙县金井镇**药店拒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明:2019年10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药品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0月,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拒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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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井市场监督管理所
编辑:王莎
校对:周宇
审核:孙应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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