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四、侯某与某集团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5日,侯某在某集团公司网上店铺购买了无糖型阿胶糕,该阿胶糕系某集团公司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食品标签名称中标明“无糖型”,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糖成分的含量。侯某称其母亲食用该阿胶糕后血糖明显升高,经与某集团公司交涉未果,便委托专业机构对该阿胶糕含糖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样品总糖含量为4.81g/100g。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标准,无或者不含糖的食品糖含量要求为≤0.5g/100g。侯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集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其货款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认为,侯某在某集团公司网上店铺购买案涉产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某集团公司销售的无糖型阿胶糕经检测总糖含量达4.81g/100g,但其食品标签名称中却标明“无糖型”,标签营养成分表中也未标示糖成分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某集团公司作为委托生产企业,同时又是销售商,应明知其生产并销售给侯某的无糖型阿胶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达到侯某购物消费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侯某将剩余所购货物退还,某集团公司退还相应货款,并支付侯某总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违法标注食品成分含量的商家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基本要求。本案中,某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阿胶糕在包装上标示“无糖型”,普通消费者看到后很容易将该产品理解为无糖食品,影响对无糖有偏好或者有特定需求消费群体的购买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请求,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商家敲响了牢记食品安全、依法诚信经营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