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张市监食稽处字〔2020〕116号)。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因经营“良健阿胶海参膏”等7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被张店区市场局给予没收“良健阿胶海参膏”、“中润鲜冻翅中”等相关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744.47元,处罚款1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9744.47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名为“良健阿胶海参膏”的产品,虽然包装标签以图形和文字的形式标示了“阿胶”,以图形的形式标示了“海参”构成了特别强调,但却没有标示“阿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中润鲜冻翅中”标签标注的蛋白质和能量值属于虚假标注,因该产品标签标注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g),营养素参考值%:蛋白质118克(g) 20%,因每100克(g)中不可能含有蛋白质的值超过100克(g),属于标注明显错误,故经营该涉案产品不符合非主观明知涉案产品的标签标注蛋白质值是虚假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