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山东东阿县东华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原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阿县东华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变更为东阿东府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3月23日由王川变更为其他人。据知情人介绍,该司已经变卖。
2018年10月26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网站购买了“阿胶名坊”店铺下的“正宗东阿500g桃花阿胶糕女士固元糕礼盒过节送礼配手提袋”商品。2018年10月30日,快递签收后,公证员助理对包裹内的“润妃堂阿胶糕”商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
一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桃花姬”阿胶糕已经生产多年,在中国境内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桃花姬”阿胶糕的装潢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上标有的厂名、厂址、产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执行标准、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均指向东华公司,尽管东华公司主张所生产的商品为案外人东阿县辉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包装销售,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确认东华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商品。综上,东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东阿阿胶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桃花姬”阿胶糕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查明,东华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川,住所地为东阿县,经营范围是阿胶系列商品研发、生产、销售等。
东阿阿胶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东华公司的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桃花姬”阿胶糕知名度、东华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5万元。
东阿县东华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东华公司主张的应追加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公司为被告,查清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以此确定生产商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品具有流通性,生产商生产的商品售出后,生产商对于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无法实际控制。因此,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与该商品的生产商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是否标注销售企业信息并不能否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东华公司生产的事实,东华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东华公司擅自使用与东阿阿胶公司“桃花姬”阿胶糕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酌定东华公司赔偿东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并无不当。
记者检索发现,早在2018年有媒体报道东阿县东华阿胶厂址难寻,且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公司生产的卿之颜韵(阿胶糕品牌)是由牛皮胶块配上辅料熬制的,实际上没有阿胶成分。
2019年媒体报道在某平台购买的标称东阿县东华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妃阿胶固元糕(产品批号:20190301生产日期:20190306价格:68元1000g)均检验出含有牛源性成分,未检验出驴源性成分。
2020年,东阿县东华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娇坊阿胶固元糕净含量标注450克,实际测量381克,相差6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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