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康健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桃花姬”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品牌,且“桃花姬”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桃花姬”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原告经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生产、销售的阿胶糕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姚花妃”标识,原告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桃花姬”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姚花妃”与涉案商标“桃花姬”构成近似,客观上易使相关观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将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并通过生产经营不断积累商誉,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同时,也会引来他人的恶意攀附,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进而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惩处了不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公正、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诚信使用商标,以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优质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