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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公众号宣传文案,本意为招徕顾客,却让药店收到1.5万元的罚款,当事药店到底冤不冤?
宣传“九大功效” 药店吃了一万五的罚单
此前,四川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群众举报赵镇一药店虚假宣传,立即开展检查,发现该药店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名为“如胶似漆!胶原季的到来!逝水流年~愿你青春永驻~!”的广告,涉嫌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
其中,为推销药品阿胶,药店在该广告内发布载有“立秋后最宜吃阿胶,秋天进补阿胶可平衡阴阳、调节气血,不仅能固本培元,使身体正气恢复,而有利于驱病驱邪,使体内的阴、阳、气、血、津液得到充实,从而进入到最佳的状态!推荐使用:“**”牌精选黑驴皮、金标阿胶”的内容,该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为推销食品阿胶糕,在该广告内发布载有“一天两片阿胶糕,给全球限量版的自己,女人这一生气血很重要,气血好少生病气血好皮肤好,九大功效补血养血止血气色红润延缓衰老强筋壮骨益智健脑辅助瘦身调经安胎抵抗癌症增强体质”的内容,已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术语。
该药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术语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1月15日,金堂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该局认为,该药店为提高所经营商品吸引力,增强顾客消费欲望,从而达到招徕顾客的目的,在其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络搜索图文资料,经员工自行编辑后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阿胶广告。
同时,为推销食品阿胶糕,发布含有调经安胎、抵抗癌症等“九大功效”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术语的广告,是《广告法》明文禁止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通过查处其广告违法行为,对该药店进行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
新媒体牢记宣传这些“雷区”
近年来,药店因宣传问题被罚款案例屡见不鲜,归根到底是药店工作人员对《广告法》的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此外,在“预防”“唯一”等字眼的使用上,药店人应该更加谨慎。
据四川公开曝光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显示,一药店在新冠疫情期间,为推销其销售的药品,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及“藿香正气口服液每天两支适用预防及医学观察期、每天两支适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预防新冠病毒肺炎的功效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2020年2月,四川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万元。
而随着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不少药店纷纷开启网络直播模式,拓展销售渠道。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另外,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